可以。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但同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4、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九條
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