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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追訴時效有限制嗎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8.46K)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追訴時效有限制嗎?

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追訴時效有限制嗎

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追訴時效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輕微傷的話也不構成犯罪。

《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刑事案件的追溯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三、故意傷害罪的量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輕微傷的故意傷害行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的話,甚至都不會對動手打人的當事人進行任何實質性的處罰,但是當事人如果當時沒有報案,肯定也不能隔了半年之久了,才因為當初的這種故意傷害行為的公安機關去報案,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常識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