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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量刑情節而有不同的追訴時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追訴期限為五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同時,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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