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身監禁判刑的物件是什麼?
終身監禁判刑的物件是貪汙、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罪犯。
"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從《刑法修正案(九)》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刑九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於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裡,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終身監禁的這種行刑方式也比較嚴格了,這種規定其實也體現出了我國行政管理的一種壟斷性,國家決定對某些犯罪嫌疑人採用哪些特殊的行刑方法,這些普通民眾是無權改變的。之所以終身監禁,必然是因為當事人貪汙受賄的這種行為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已經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