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3W)

一、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1、減刑情況不同。我國的無期徒刑,在實際執行中大多情況下都是可以減刑的,一般服刑兩年後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而且減刑之後最少只用在監獄中服刑13年。而終身監禁卻通常不會減刑,可以說,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2、刑期不同。服刑者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10年。

3、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二、無期徒刑的特點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並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隻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迴歸社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此外,在國家釋出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從我國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並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會。所以說,判處無期徒刑並不意味著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於無期徒刑沒有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4、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進行判決處理,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後,根據違法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涉及不同的犯罪事實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不同的犯罪事實應當嚴格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