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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期徒刑能否加終身監禁?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6W)

一、判無期徒刑能否加終身監禁?

判無期徒刑能否加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於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裡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後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

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10年。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二、無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點

1.無期徒刑適用於罪行嚴重,但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嚴重犯罪分子。

2.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都規定了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3.無期徒刑是在監獄中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應當附加終身,這是區別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的,這也反映了這種刑罰的嚴厲性。

5.無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無期徒刑是對執行人無限期的關押,當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問題。

三、 終身監禁的司法解釋

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兩高院對終身監禁的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式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二是明確凡是判處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決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作出終身監禁,並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無期徒刑與終生監禁的法律適用區別是非常的,對於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涉及惡劣的犯罪事實的,是可以減刑的,但如果涉及到惡劣的犯罪事實,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強姦殺人等犯罪事實的,也是不可以被減刑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