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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和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5W)

限制減刑和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麼?

一、限制減刑和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麼?

終身監禁,要在牢裡關一輩子不能出來。限制減刑的意思是你被判了多少年,就應該坐多少年牢不得減刑,不得減少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這兩者是有明確的區別的,兩者的定義不同。

1、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是指因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規定:

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其他嚴重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罰時,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等,可以對緩期執行期滿後的刑罰種類變更或者減刑幅度進行一定限制的刑罰制度。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規定: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限制減刑與減刑一樣嗎

限制減刑不同於原有的減刑制度,主要區分要點如下:

1、適用的範圍明顯不同。限制減刑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適用罪名範圍較狹窄。減刑制度適用的範圍沒有罪名的限制,適用於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所處的刑事訴訟階段不同。限制減刑是法院在對被告人裁量刑罰的同時,對未來被告人刑罰變更進行限制的預先裁判,屬於一審判決活動的組成部分。減刑制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罪犯人身危險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對其原判刑罰種類進行變更或者刑罰減輕,屬於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刑罰變更程式。

3、所依據的事實基礎不同。限制減刑是人民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經過法庭審理,已經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所進行的裁量。減刑所依據的事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降低,人身危險性減弱,因此,對其刑罰進行減刑調整,其所據以減刑的事實依據已經相對脫離了原判事實。

4、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減刑是由原審判法院裁量刑罰時依法作出。而根據罪犯所判處的刑罰不同,減刑裁量的法院則不相同。

5、適用的刑罰種類差別很大。限制減刑僅僅涉及死刑中的死緩,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罰種類,更不包括附加刑。減刑制度適用刑罰的範圍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理論上還包括附加刑的減刑。

限制減刑和終身監禁,最大的區別就是兩者所執行的物件是不一樣的。限制減刑主要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後,不能夠通過任何的方式來進行減刑,而終身監禁是一個具體的刑法的執行方式,除此之外,限制減刑和減刑的區別,給大家簡單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