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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的執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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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身監禁的執行條件是什麼?

終身監禁的執行條件是什麼

1、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2、凡是判處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決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作出終身監禁,並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二、終身監禁的法律特徵主要有哪些?

1、終身監禁只適用於嚴重貪汙、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三、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服刑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貪汙受賄是嚴重敗壞國家形象的一種犯罪行為,所以對重大貪汙受賄犯判處終身監禁也是為了遏制貪汙受賄這種行為。一般的貪汙受賄行為,其量刑標準在法律中規定的很明確,如果不是重大貪汙受賄犯,還是有減刑假釋的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