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聯絡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7K)

一、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聯絡是什麼?

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聯絡是什麼?

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於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裡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後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

服刑者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於10年。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兩高院對終身監禁的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式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二是明確凡是判處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決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作出終身監禁,並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二、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裡,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理解為終身監禁的判罰結果處於無期徒刑和死緩之間,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一般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減刑處理,但終身監禁是不可以的。具體的司法判決結果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