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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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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1、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本罪的物件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所謂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頒發的允許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證明檔案。

它主要載明審批的依據、被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名稱及審批機構等內容,它是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如果經營物件屬於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發給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也是本罪物件的一部分。

偽造、變造或轉讓這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許可證,亦應依本罪治罪。偽造、變造、轉讓其他證明檔案的,不能構成本罪。非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如屬菸草部門頒發的《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或雖屬金融機構的證件,但不是它的經營許可證,如屬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金融機構的經營執照等,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他罪如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等處罰。

二、怎麼認定是否犯了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物件、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物件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物件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物件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物件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不管是單位、還是一般的公民,都不得實施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的行為,且根據規定,只要實施了此種偽造的行為,那麼公安機關等就需要立案並進行偵查。公民發現他人實施了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的偽造行為之後,若是可以拿出相關證據,則可以到相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