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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9W)

一、犯了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量刑處罰分三種情況具體如下:一般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是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必須具有現役軍人身份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戰時殘害居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故意殘害無辜居民,並致其死亡、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的;

2、強姦了無辜居民的;

3、故意損毀無辜居民價值5千元以上的財物,或並未達到該數額但犯罪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嚴重的。

4、戰時殘害居民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的行為。

無辜居民,是指對我軍無敵對行動的平民。

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二)強姦無辜居民的;無辜居民,是指對我軍無任何敵對行動的居民群眾。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在我軍剛解放、進駐、攻陷、控制的一些區域裡,由於受敵人的反動欺騙宣傳,有相當一部分群眾對我軍性質、作戰目的、行動意義不甚瞭解甚至曲解,對我軍杯有敵視心理,有的還對我軍有辱罵、指責行為,但只要他們沒有具體實施反抗行為的,都應當把他們視為無辜居民,而不得加以傷害。對那些與通風報信、洩露我軍行動祕密、用武力騷擾我軍行動,圍攻、綁架我方人員,煽動當地群眾、居民反抗我軍的首要分子等,應按“”敵人或敵對分子“看待,不能劃入”無辜居民“的範圍之內。

(三)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額,但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在戰爭年代侵害公民權益,比如說殘害居民,那麼是屬於對於居民的合法權益的侵害,同時也會擾亂國家作戰行為。因此按照《刑法》第446條當中明確規定應當接受懲罰,比如說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