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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酌定量刑要素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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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酌定量刑要素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怎麼處罰?

依據酌定量刑要素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怎麼處罰?

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有過錯而侵害人無過錯,此時一般應免除侵害人的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而侵害人也有過錯,此種情況實際為混合過錯。

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雙方所負擔的責任的大小應以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這樣確定,實際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不讓加害人負責,而歸受害人自己承擔。在這裡,加害人只負責由於自己過多所應承擔的責任。

在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還有一種情況應與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況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作為免除加害人責任的根據,但是這種情況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二、酌定量刑情節包括哪些?

簡稱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著重要影響作用。

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行為)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裡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野蠻程度,直接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殺人、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罪行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物件。在刑法沒有將特定物件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物件的具體差別,反映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罪行的輕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6.犯罪後的態度。犯罪後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在犯罪後果發生之前就主動採取措施防止犯罪後果的發生的,人民法院只能認定其構成犯罪中止,但是這並不是法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完成犯罪後,在法院審理期間,其主動承認罪行,存在悔過等情形的,就可以減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