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我國的受賄罪減刑條件有哪些?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37W)

我國的受賄罪減刑條件有哪些?

一、我國的受賄罪減刑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78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二、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於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後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我國在貪汙受賄罪的減刑方面有著明確的法律明文規定,犯罪分子一定是在獄中有著優秀的表現,積極進行教育改造,有悔改之心,我國法律還是會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有一定的減刑。希望小編的短文給大家解決了一些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