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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適用緩刑的刑罰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13K)

可適用緩刑的刑罰有哪些?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如果任何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將會受到處罰,那麼國家也會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處以不同的刑罰,可適用緩刑的刑罰有哪些?按照相關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適用。

一、可適用緩刑的刑罰有哪些?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緩刑適用的範圍。

這個範圍內的犯罪人員的罪刑與緩刑執行是相適應的,通過緩刑的執行,讓他們在社會監督之下進行改造有利於犯罪人員的家庭穩定,有利於促進犯罪人員更好的改造。還可以讓他們創造出物質財富,同時也可以避免大量捕人,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這也體現了刑罰經濟原則。

短期自由刑是緩刑適用的基本刑種,因此現代各國普遍規定對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可以適用緩刑。有的國家還對短期自由刑作了進一步分類,如現行日本刑法典將自由刑分為懲役、監禁和拘留,根據該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緩刑的自由刑為懲役和監禁,對拘留不得適用緩刑。我國刑法也僅規定可以適用緩刑的自由刑為有期徒刑和拘役,因而管制不得適用緩刑。

二、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應對現行緩刑適用條件加以修改完善,規定為: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過失犯罪的;

②犯罪後有自首、立功表現的;

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

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

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

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於失學,受餒狀態的;

(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物件,行為人蔘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於打擊犯罪。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於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範圍,防止濫用緩刑,並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後,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犯罪。

在近幾年中,我國的法律不僅會規範著公民的行為也會在各個方面保障著公民的權益,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期後將會有一定的考驗期,那麼在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嫌疑人再次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僅會撤銷原先的緩刑處罰,還會對重新犯下的罪行進行審判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