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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犯罪未遂與不可罰的不能犯?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3W)
怎麼區分犯罪未遂與不可罰的不能犯?

一、怎麼區分犯罪未遂與不可罰的不能犯?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屬於犯罪中止,對於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該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於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為人卻認為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法律上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法律上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這兩種行為是以是否構成犯罪既遂行為來區分的,未遂犯罪需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的行為,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了犯罪行動,沒有造成損害的後果,對於未遂犯罪的處罰可以是從輕或減輕的,但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