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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未遂與既遂怎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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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犯未遂與既遂怎麼區分?

危險犯未遂與既遂怎麼區分?

從危險犯的特徵看,危險的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的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只要構成足以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即為既遂,而不以嚴重後果的發生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這類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幾種特定犯罪,例如《刑法》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裝置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其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後果,則按照《刑法》規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

危險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於如何認識危險犯的既遂標準。因為,所謂危險犯的未遂形態,在理論構造上即指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但因為客觀原因尚未達到既遂狀態的危險犯,而危險犯的著手可依據結果犯未遂一般理論進行認識,並不具有本質上的特殊性,而與結果犯的既遂認定不同的是,危險犯通常並不存在現實的結果而具有認定上的特殊性。因此,準確界定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危險犯未遂認定的前提。

所謂危險犯,是指以危害行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客觀危險狀態,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危險犯是以造成某種犯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

二、危險犯有哪些分類

為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危險犯以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都屬於危險犯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的屬於具體危險犯,有的屬於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都是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但是,各自的含義以及判斷標準都不相同。

危險犯也是包括既遂狀態還有未遂狀態的,危險犯還可以分為具體危險犯還有抽象危險犯,危險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是危害行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客觀危險狀態,既遂的標準是造成某種犯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