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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屬於犯罪未遂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1W)

一、不能犯屬於犯罪未遂嗎?

不能犯屬於犯罪未遂嗎?

不能犯又稱“不能犯未遂”。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而對犯罪未遂而劃分的犯罪未遂的型別之一。中國刑法理論把不能犯未遂區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物件不能犯未遂兩種。

又稱“不能犯未遂”。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而對犯罪未遂而劃分的犯罪未遂的型別之一。因犯罪入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使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

中國刑法理論把不能犯未遂區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物件不能犯未遂兩種。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按其客觀性質不能實現行為人犯罪意圖、不能構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

而物件不能犯未遂,則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錯誤認,使得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物件在行為時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範圍內,或者具有某種屬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三、犯罪未遂的型別有兩種: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物件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能犯的結果就是犯罪的條件沒有構成,但對於此種情況也是會給出相應的處罰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記住不合法的事情千萬不能做,所以,在處理事情上面一定要協商解決,就算著手了犯罪而結果沒有構成,都會受到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