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著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至於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也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