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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口頭起訴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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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口頭起訴是否可以?

敲詐勒索罪口頭起訴是否可以?

敲詐勒索罪口頭起訴是不可以的,因為這是屬於公訴型別的案件。誹謗罪是可以起訴的。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資訊(對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影印副本;

2、準備證據,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有利證據及影印件、及其他可能對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自訴案件的起訴狀內容包括有哪些型別?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誹謗罪起訴程式如下: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屬於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協商不成,可以及時蒐集證據,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對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敲詐勒索這樣的一種行為會嚴重的侵犯到他人的財產權,同時也是會對他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一定的侵犯,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相對來說是比較嚴重的,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偵查,然後最終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定罪量刑,這和誹謗罪是不一樣的,因為誹謗罪是屬於自訴型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