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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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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

敲詐勒索罪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

1、敲詐勒索罪受害者人可以自行到法院進行立案,此時是採取自訴方式尋求救濟。刑事案件的起訴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訴,二是自訴,我國是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故此大部分情形下受害人都是先去公安機關報案,進行立案調查,由公訴機關進行起訴。

2、法律依據:

(1)《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敲詐勒索罪能否和解

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與被害人可以和解。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相關單位和個人調解達成和解。具體和解流程如下:

1、提出

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和解請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應由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後,應當審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填寫《適用刑事和解程式告知書》、《適用刑事和解程式決定書》一併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3、和解

由檢、法機關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刑事和解成功的,承辦人組織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作為對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和解不成的,當即製作《終止刑事和解程式通知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依照審判程式及時作出決定或判決。

4、監督

調解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進行適時檢查、督促,並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危害後果及賠償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決定。檢察機關視情形作出酌定(相對)不起訴、暫緩起訴或在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出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可視情形適用非監禁刑(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敲詐勒索罪一般屬於公訴案件,但是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受害者不能自己向法院起訴,所以受害者也可以選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選擇直接帶著能夠證明他人敲詐勒索自己錢財的證據,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