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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扒竊超過三次才構成盜竊罪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7W)

犯罪嫌疑人扒竊超過三次才構成盜竊罪嗎?

一、犯罪嫌疑人扒竊超過三次才構成盜竊罪嗎?

犯罪嫌疑人扒竊達到量刑處罰標準即可認定構成盜竊罪,與具體累計行為多少次無關,並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扒竊三次是構成了多次盜竊,而對於犯罪人員只要構成了一次盜竊那麼就會按盜竊罪來進行處罰,而且還會根據盜竊的數額大小來進和決定當事人的刑法,此罪的處罰一般最低也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扒竊行為累計超過三次構成多次盜竊的認定,但是扒竊行為有一次就可以認定觸犯盜竊罪,根據最新刑法修訂案,扒竊和入室盜竊一樣,都是不看盜竊數額,根據行為定罪的,相對於普通盜竊,扒竊的性質更加惡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規定中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於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戶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二、存在扒竊行為是否一律入罪?

“扒竊”作為盜竊罪的一個獨立罪狀直接納入刑法的處罰範圍,脫離了普通盜竊以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但是對扒竊追究刑事責任,既要在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上,考慮到整體的犯罪構成,還要考慮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主要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盜竊罪作為一種侵犯財產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為財產權屬關係,而財物損失的直接表現和衡量標準為數額。

由此若行為人客觀上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或主觀上只想扒竊數額極小的財物的故意,則儘管有扒竊行為,也不得定罪處罰。因此,扒竊能否入罪,既要考慮到量刑處罰標準的統一相關性,也要考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這樣才既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也體現了國家法律的謙抑性要求。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扒竊行為並不一定都構成刑事案件,也與具體從事幾次扒竊行為無關,如果行為人扒竊涉案金額較小,尚未達到刑事案件量刑處罰標準的,並不屬於刑事案件而應當按照行政案件進行處罰處置,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的判定原則通常情況下以涉案金額大小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