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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罪的構成前提有什麼?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2W)

一、威脅罪的構成前提有什麼?

威脅罪的構成前提有什麼?

威脅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二)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三)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為限。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為已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行為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造成危害。

恐嚇行為必須以直接或確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並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四)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

二、恐嚇威脅罪如何處罰?

(一)情節較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情節惡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威脅罪分為情節輕微和情節嚴重兩種型別,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還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在生活中如果被威脅了一定要及時報警,求助於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