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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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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立案標準?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瀕危野生動物是我國的重點保護物件。這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生態物種多樣性以及生態環境多樣性。一旦有捕殺行為,無論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一旦罪名成立的則按照刑法的內容來進行處罰。只要有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的野生動物行為即會被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