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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負刑事責任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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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殘疾人負刑事責任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殘疾人負刑事責任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殘疾人犯罪跟其他普通自然人一樣都要負刑事責任的,所以殘疾人犯罪負刑事責任,不需要滿足什麼特定的條件,殘疾人不會因為殘疾而減除刑罰,除非犯罪嫌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殘疾人犯罪與正常人犯罪是一樣的,不構成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定理由。肢體殘疾的殘疾人犯罪與正常人負同樣的刑事責任,智力有殘疾的人犯罪要視其智力情況決定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刑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聽說、視覺機能對責任能力的影響: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簡而言之,大多數的殘疾人犯罪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殘疾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就跟其他正常的自然人都是一樣的,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必然是因為犯罪了。就類似於那些肢體上殘疾的殘疾人,總不能因為殘疾就可以作為違法亂紀的正當藉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