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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擅自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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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對擅自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擅自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擅自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各單位的主管人員和負有房地產管理職責的人員,居於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本條雖然沒有對犯罪主體作明文限定,只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由於房地產的不動產屬性,決定了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行為只能由對房地產負有管理職權的人員實施

二、區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這三種犯罪的物件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侵害的是軍隊房地產的管理秩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物件是軍隊的房地產,表現為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物件是一般土地,表現為轉讓、倒賣這些土地的使用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物件是國有土地,表現為將這些國有土地非法低價出讓。

3、犯罪主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主體是軍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軍隊的房地產是由軍隊的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而對於不法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擅自對軍隊房地產進行處罰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軍隊機關的相關權益的行為,是需要按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