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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67K)

一、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各單位的主管人員和負有房地產管理職責的人員,居於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本條雖然沒有對犯罪主體作明文限定,只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由於房地產的不動產屬性,決定了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行為只能由對房地產負有管理職權的人員實施。

二、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這三種犯罪的物件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侵害的是軍隊房地產的管理秩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是國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物件是軍隊的房地產,表現為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產權關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物件是一般土地,表現為轉讓、倒賣這些土地的使用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物件是國有土地,表現為將這些國有土地非法低價出讓。

3、犯罪主體不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主體是軍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上對於土地的使用管理是有明確規定的,軍隊的房地產也是同樣,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利於部隊建設和提高戰鬥力為依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而對於犯罪分子擅自出賣或者轉讓軍隊房地產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