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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中的銷售行為是故意的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6W)

一、銷售假藥罪中的銷售行為是故意的嗎?

銷售假藥罪中的銷售行為是故意的嗎

銷售假藥罪中的銷售行為是故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假藥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三、銷售假藥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在我國,生產、銷售或提供假藥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司法實踐中有些商家在進藥的時候,可能也不知道自己進來的這批藥物是假藥,如果是這樣商家實際上也屬於受害人。商家明知是假藥,仍然進行銷售,只要實施了銷售行為就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