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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客觀方面不成立還會構成銷售假藥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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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的客觀方面不成立還會構成銷售假藥罪嗎?

銷售假藥罪的客觀方面不成立還會構成銷售假藥罪嗎?

1、如果銷售假藥罪的客觀方面不成立,這是由於構成銷售假藥罪的條件包括客觀、主觀、客體、主體四個方面。

銷售假藥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二、犯了銷售假藥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諸如那些已經過期了的藥,或者是成分與行業標準不符的藥等都屬於假藥,若是具有藥品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明知某藥品是假藥,但是依舊有償的將其銷售出去,那麼該銷售行為,就是銷售假藥罪客觀方面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