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包括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3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包括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包括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包括生產銷售劣藥行為,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何特徵?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現實生活當中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必然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當然了,根據我們國家的《藥品管理法》第48條當中明確規定哪些是屬於假藥假藥實際上是不包括劣藥的,這一點從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類藥品當中就能夠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