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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拘役在哪服刑 | 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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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拘役在哪服刑 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說到拘役大家可能都清楚,這是屬於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同時也是一種人身刑。而法官在依法對罪犯判處拘役之後,自然需要罪犯實際服刑,而此時就會涉及到一個問題,拘役雖然刑期比較短,但也是要實際服刑的,那此時被判拘役在哪服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罪犯被判拘役在哪服刑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稽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二、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針對刑事處罰中的五種主刑,其實情況不同法律中規定的服刑地方不一樣。至於罪犯被判拘役在哪服刑,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一般是在看守所執行,而此時因為拘役的刑期往往比較短,因此就有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執行了。而要是在被判刑之前先行被羈押的話,則此時羈押一日可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