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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 被判處拘役刑該在哪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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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期是怎麼規定的,被判處拘役刑該在哪裡執行

刑事處罰中的主刑就包括了拘役,而根據規定拘役是要比管制更重一些的,但不管是在刑期還是強度上面,拘役都是要比有期徒刑輕的。既然說到刑期上面,那大家知道拘役刑期是怎麼規定的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拘役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被判處拘役刑該在哪裡執行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稽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就單罪而言,拘役刑期一般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但如果是數罪併罰的話,那最高也是不能超過1年的。當然,實踐中,如果在被判刑之前先行羈押了的話,那可以進行刑期的折抵。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