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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多少次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57K)
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多少次

一、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多少次

律師會見嫌疑人理論沒有次數要求。

律師有權隨時到看守所去會見嫌疑人,所以法律沒有規定會見的次數,只要是工作需要,或者律師認為有必要去會見嫌疑人,那麼都可以去申請會見。

但是一個律師通常情況下不會只有一個案件,所以不可能一直圍繞著一個嫌疑人來進行工作,通常都會做好工作規劃,看看什麼時候去會見,要傳達什麼家屬帶話,或者瞭解什麼案情,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一個律師會見嫌疑人三到四次為正常,家屬剛委託的時候進去帶個信,初步瞭解情況,安撫嫌疑人的心情,同時提醒一些訊問注意事項。然後根據情況看是否有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來往活動。最後在開庭前會見告知庭審注意事項,如何應對庭審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二、律師會見的地點在哪裡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律師在工作過程中,要根據案情的進展,來採取相應的策略,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肯定會反覆會見求見,認為沒必要的去也就是說幾句話,不如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外面的庭審應對和訴訟材料和證據準備上。當然,家屬是有權利要求律師隨時會見的,但應有正當的理由,或者是生活事務的帶信和告知,至於具體怎麼做,還是家屬和律師溝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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