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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久能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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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久能見家屬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久能見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是見不到家屬的,在案件沒有結案之前,只有辯護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批捕後公安機關需要查明的事實有哪些?

(一)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四、批捕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被批捕說明性質是非常嚴重的,刑事案件有法定的辦案程式,家屬不可能隨時隨地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嫌疑人必須的一些生活用品,可以委託看守所轉達家屬,家屬可以把這些物品交給看守所,同時家屬也只能通過辯護律師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