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在犯罪案件批捕後判刑時間,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