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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多久報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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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多久報批捕?

一、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多久報批捕?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三日左右公安機關就會報批捕,具體的報批捕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送批捕請求一定會被批准嗎?

公安向檢察院提出的逮捕請求不一定會被批准,是否決定逮捕,除了憑公安局移送的案卷進行審查外,還要到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承認了犯罪事實後,根據案情決定是否逮捕。如果提審的時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公安機關的案卷不一致,一般是不會貿然決定逮捕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之中,若是遇到了預備犯、犯罪後企圖自殺等現象時,是可以出示拘留證拘留這些犯罪嫌疑人的,在拘留後,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偵查偵查,若是偵查後掌握了被拘留者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那麼就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