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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法律援助的物件是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4W)

一、指定辯護法律援助的物件是誰?

指定辯護法律援助的物件是誰?

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沒有指定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和老年人為被告而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4)法院認為案情重大,需要進行辯護的,法院也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怎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有哪些怎樣

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第一到第六項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對於一些遇到困難的被告人沒有辯護人,法院可以按照具體的情況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包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