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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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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浙江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二、銷售假藥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1、犯罪的客體不一樣,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客體是假藥,範圍比較狹窄,而偽劣產品罪的客體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範圍較寬;

2、犯罪要件不同,假藥罪的要件是隻要生產或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而偽劣產品罪的要件是生產或銷售達到一定額度才會構成犯罪;

3、最高刑不同,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若是想要銷售藥品首先需要獲得相應的許可證,在經營過程之中,不得故意實施銷售假藥、劣藥等的行為。銷售者在發現某特定的商家實施了假藥的銷售行為之後,可以整理相關證明其實施假藥銷售行為的證據之後,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