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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3W)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動員、串連、拉攏、欺騙等方式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本罪,並有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根據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應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偷越國境罪的處罰內容是什麼?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哪些將會被認定為是偷越國境的嚴重行為?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國(邊)境的,是走私罪與本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論處,也不另認定為本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對我國法律的蔑視,同時也是對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一種不負責的行為,因此將會結合犯罪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影響來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程度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