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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假釋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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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假釋是什麼意思?

一、被裁定假釋是什麼意思?

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假釋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國際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三、假釋的法定程式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影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假釋的意義是法律教育功能的體現,是一種符合人性的合理的管理制度。也是將表現良好,不再有危害社會可能的服刑人員能在恢復自由後更好的迴歸融入社會,最終達到教育和矯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