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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有救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W)

一、我國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有救嗎?

我國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有救嗎?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是有救的,刑事案件介入處理最佳的時間是偵查階段,也就是案件還在公安機關偵查的這個階段,但是並不是說其他的階段就沒辦法了,事實上,在法院判決之前,刑事案件都是有用的。知識難易程度會不同。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找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處理。

到了審查起訴的階段,可以申請不予起訴的意見,具體看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審查意見是否達到起訴的證明標準。

二、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怎麼“救”?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這時候就是屬於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對公安機關遞交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認應當起訴的,檢察院就會向法院進行起訴。稽核擦起訴階段,律師能夠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律師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主要的作用有: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影印涉案的鑑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瞭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髮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瞭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我國法律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情況,我們應當遵法守法,如果不小心一時衝動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相關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且依法進行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