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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二次到檢察院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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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上第二次將案件送到檢察院最長時限是一個月。檢察院會在以下三個情況下不提起公訴。
一種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違法事實,但不構成犯罪。
二是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
三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是否有犯罪事實或者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檢察院不會因為原告的撤訴而會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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