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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怎樣才能取得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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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刑事犯罪怎樣才能取得監外執行?

涉嫌刑事犯罪怎樣才能取得監外執行

涉嫌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的辯護詞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訊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依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三、監外執行和緩刑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緩刑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危險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於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懷孕、哺乳等情況的犯罪分子。

2、兩者的後果不同。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法不再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本身就是在執行刑罰,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自身有特殊情況,不宜在監獄中服刑的才能監外執行,如果犯罪分子本身不存在以上特殊情況,當然不能隨便爭取監外執行,這裡要注意,監外執行跟緩刑的法律性質並不一樣,緩刑也只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