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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得了哪些病可以監外執行

判決執行 閱讀(3.2W)

一、罪犯得了哪些病可以監外執行

罪犯得了哪些病可以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是因為罪犯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暫時變更執行刑罰的場所和方式的執行制度。如果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等條件的,都可以申請監外執行。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嚴重疾病或已懷孕,正在哺乳的,可以暫時監外執行。但是有社會危險性或自傷自殘的罪犯,不能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申請監外執行是在判決前還是判決後?

法院判決監外執行是在判決時就宣佈了,法院宜布以後,就可以在看守所辦理監外執行的手續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犯罪人如果身體有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是身懷有孕和哺乳期的婦女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監外執行,一般監外執行是在法院判決時宣佈,到了看守所可以辦理監外執行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