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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虛假招標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5W)

關於虛假招標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關於虛假招標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專案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專案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可以暫停專案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於招標的專案負責的相關單位應該進行市場的公平競爭,而不應該有暗箱操作。且對於該專案應該處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方式來進行招標。如果發現有違法的行為將會受到嚴重的懲罰,且負責人還需要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