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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破產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2W)

一、虛假破產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虛假破產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公司、企業的破產製度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破產製度主要是指國家破產法所保護的破產秩序;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則主要是指財產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裝置、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破產法》第三十五所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為要件。

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裡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這裡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稅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由任何公司、企業構成。具備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和私人企業等都符合。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體構罪要件。但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是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直接故事。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方面往往是為了逃債。但犯罪目的和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破產主要指的是公司經營不善,所以需要按照破產的程式來進行,公司破產之後,相關的債務方面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但是不能夠通過虛假破產來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將構成虛假破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