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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法官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8W)

一、虛假訴訟法官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虛假訴訟法官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法官是否應該承擔的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結果而確定。如果司法官在案件的審理審判過程中,沒有發現虛假訴訟,或者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那麼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國家賠償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法官責任,實際上主要就是體現在國家賠償責任上的,由於對方是虛假訴訟,那最終的結果就有可能會讓對方當事人遭受到無故的損失,而法官的這種判決代表的是司法機關的態度,法院侵權當然應該由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可一般情況下法官是不會被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