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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了緩刑有什麼限制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5W)

罪犯被判了緩刑有什麼限制

罪犯要想在最後判刑的時候被判緩刑,那麼首先肯定是需要先滿足了緩刑的條件,這樣才有可能適用緩刑。而一般會根據實際判刑的情況確定緩刑的考驗期,當然在緩刑考驗期內肯定就會有一些限制,那麼判了緩刑有什麼限制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判了緩刑有什麼限制

緩刑不同於免除刑事處分,就在於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二、緩刑考驗期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而且,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並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調動手續。

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在閱讀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清楚罪犯要是判了緩刑有什麼限制了吧,主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緩刑人員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同時對其外出也有一定的限制,當然這裡的外出主要是指去其他的省市或者是去境外的情況。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