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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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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區別是什麼?

立功分為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現為: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對於屬於自首或者坦白範圍內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例如,甲向國家工作人員乙行賄後,主動投案,向司法機關交待了自己向乙行賄和乙收受甲提供的賄賂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甲檢舉、揭發了乙的犯罪行為。因為行賄人只有交待了自己向誰行賄的事實,才能認定其如實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所以,甲的行為沒有超出自首的範圍,不能另認定為立功。

重大立功主要表現為: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二、哪些行為屬於立功

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表現是不同的,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立功的表現包括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都屬於立功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