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自首和立功有哪些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7W)

自首和立功有哪些區別?

對於罪犯來講,訴訟過程中不管可以認定為自首還是立功,其實都是有很大好處的。因為自首和立功屬於我國法定的量刑情形之一,一旦認定存在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那麼在判刑的時候就會適當的考慮,對罪犯作出的處罰也就不會那麼重。但這個自首和立功之間有什麼區別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自首和立功有哪些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節。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採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於自首之本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自首和立功的好處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後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但從本質上來講,二者還是存在差異之處。結合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清楚自首和立功之間的區別主要是在兩個方面,就包括法律效果和成立要件。當然,認定構成自首或者立功好處肯定是比較多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