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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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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立功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重大立功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重大立功量刑標準是在其原本應該受到的刑事處罰基礎上減輕、從輕來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什麼是立功

所謂立功,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是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為。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注意這裡揭發和檢舉的是他人的犯罪行為,如果是自己的行為,則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屬於立功。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這裡的重要線索,指的是對偵破案件具有決定意義的線索,根據犯罪人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這些重要線索,司法機關應該進行查證。

3、阻止他人進行犯罪活動。犯罪行為人阻止了其他人進行犯罪活動,有利於減少社會危害性,保護社會利益。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這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應該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的情形是由刑事法律規範之中明確規定的,若是公安機關偵查,或者是在法院、檢察院審理犯罪案件時,發現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需要如實記錄,這是在最終量刑時減刑的依據。根據司法實際,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主體,是可能會被免除處罰的。